跨国恋人反目争房产 实际出资人诉请获支持
发布时间:2009-11-09 11:09:15 打印 0

跨国恋人反目争房产  实际出资人诉请获支持

近日,我院审结了原告澳大利亚居民詹姆斯诉被告周某房产确权纠纷一案。最终,认定登记在被告周某名下的涉案房产应归房产的实际出资人詹姆斯所有。

经审理查明,原告詹姆斯与被告周某之间是恋爱同居关系。2008626,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出资购房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出资,以被告名义购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深南路4003号世界金融中心×座×室,房产总价款人民币935000元全部由原告承担;原告享有该投资物业百分之百的产权;购置该投资物业法律文件签署、款项支付、购房手续办理均以被告名义办理;该投资物业的房地产权证由被告依法办理并由被告妥善保管;双方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该投资物业,购房首付款人民币185000元由原告以现金支付,该投资物业贷款人为被告,原告应于每月1日先向被告汇款人民币5661元作为该物业的房款及利息,后由被告按时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如果原告未依照前款约定日期汇款造成逾期的,被告有权处置该投资物业房屋。上述协议同日经过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高连英律师的见证,出具了《见证书》。2008428,被告与涉案房产的原业主签订合同,购买了该房产。随后,被告向原业主支付了定金人民币50000元,并对购房首期款人民币137000元进行了银行委托监管。2008723,被告取得涉案房产的《房地产证》,其后被告以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了剩余购房款人民币748000元。该房地产证及所有购房手续中的买方均登记为被告的姓名。原告于2008429向被告汇款港币50000元,并分次向被告汇款总计19950澳元。原告在2008829向被告支付了首期按揭款人民币5600元。此后因纠纷原告未再支付按揭款。被告称原告支付的款项均用于原、被告同居期间的各项花费,但被告提供的票据及流水账目无法证明其主张。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出资购房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支付购房首期款和第一笔银行按揭款的义务。被告称购房首期款及过户的相关费用均是由其支付的,因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购房首付款人民币185000元(包括定金)由原告以现金支付,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未支付该笔款项,因此被告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享有涉案房产百分之百的产权,购置该房产的法律文件签署、款项支付、购房手续办理均以被告名义办理,该房产的房地产证由被告依法办理并保管;原、被告对于该出资购房协议书的内容均没有异议,因此原告享有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房产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故原告要求确认出资购房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搬出涉案房产并协助原告办理将该房产的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依法判决被告应将涉案房产交还原告,并协助原告将涉案房产的产权变更过户至原告名下。

该案件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