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判决我市首宗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案件
发布时间:2009-12-21 15:53:48 打印 0

921,我院对我市首宗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民事案件做出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810月,罗湖区田贝三路鸿运海鲜酒家59名员工因酒楼经营者林某某突然失踪,无法领取劳动报酬而多次集体上访,并向罗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其无法提供被申请人的身份资料和送达地址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此后,在该59名员工依据《罗湖区欠薪应急救助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及相关规定获得救助金后,为保障国家垫付的资金合法、有效地得到追偿,我院建议欠薪员工签订书面协议将欠薪的追偿权和受偿权转让给区劳动局,并委托区劳动局的两名工作人员为委托代理人,向我院提起诉讼。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于2009814向我院发送了“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原告起诉。

本案中“罗湖区欠薪应急救助资金”系罗湖区财政拨款设立、用于解决辖区内因欠薪引发的劳动纠纷的专项资金,属国有资产,依照区劳动局与原告的约定,诉讼取得的追偿款由区劳动局用于偿还专项资金所发放的欠薪。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时追回国有资产,我院依法受理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于2009921依法做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

由于被告系公告送达,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

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