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于今年3月份下发了《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案件由执行局直接处理,改为区分程序上及实体上两个方面分别由执行局或相关民事审判庭审查。将涉及实体权利的追加、变更申请交由相关民事审判庭审查,是规范行使执行裁决权的一大制度创新,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符合“审执分离”的要求,对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截止到
《暂行规定》在很多方面做了创新,如首次规定了法院对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审查期限,要求相关民事审判庭或执行机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定;还首次明确赋予了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于变更、追加裁定不服时的救济途径,即可以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并将这一救济途径与修改后《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异议制度进行衔接;此外,《暂行规定》还对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做出了规定,弥补了以往对拟被申请追加、变更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尴尬。
与此同时,在执行上述规定时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一是《暂行规定》没有对办理该类案件的相关程序做出明确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在办理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案件时,没有明确是否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参加;2、在对案件进行审查时,《暂行规定》没有说明是公开开庭进行听证还是书面审查;对于需要开庭听证的案件,若申请人无故不到庭,是否可按撤回追加、变更申请处理?3、《暂行规定》没有对案件审查时的举证期限、证据交换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做出规定。
二是没有制定配套的案件审查、裁判标准,造成同一类型案件在不同法院之间、甚至同一法院不同审判庭之间出现不同结果。《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罗列了五项事由,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符合上述五项事由的追加、变更申请,由相关民事审判庭进行审查。但对于到底是以原执行案件的案由还是以提出追加、变更的事由作为立案庭分案的依据,《暂行规定》没有进行区分。实践中,不同法院做法亦不尽相同。有的按照原纠纷的案由将案件分至相应的审判庭,有的则以申请追加、变更的事由作为依据。这就造成同一类型的追加、变更案件,可能由不同的审判庭进行审查,由于又没有配套的裁判、审查标准,就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造成当事人的误解,影响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追加、变更的事由作为区分不同审判庭进行审查的依据。由于以原执行案由作为区分依据的做法,可能造成以同样事由申请追加、变更的案件会由不同的审判庭进行审查,造成“同一法院同案不同判”。而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申请追加、变更的事由作为区分依据的,就可以确保同类型案件在同一法院由同一审判庭进行审查。
二、尽快出台《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由省高院组织全省法院对《暂行规定》半年多以来的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对执行该规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和研讨,尽快制定《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对相关事项进行明确,如是否应通知被执行人到庭、申请人未到庭的是否可按撤回申请处理等等,进一步完善办理该类案件的程序性规定。
三、制定《暂行规定》的办案规范,统一裁判的标准和尺度。由省高院牵头或者各地区中级法院组织,制订办理该类型案件的办案规范,统一审查的标准和裁判的尺度,避免出现“不同法院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从而维护法院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