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卡被盗遭冒用 持卡人与医院分担责任
发布时间:2009-11-10 10:24:00 打印 0

近日,我院审结陈某诉深圳某专科医院、深圳某人民医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两案,在认定原告的医保卡被盗遭冒用的事实后,判决其自行承担80%的损失,医院承担20%的损失。

我院经审理查明,20081214原告陈某的医保卡被盗,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及时向社保部门挂失。次日,原告的医保卡在被告深圳某专科医院及深圳某人民医院分别消费1153.48元和1467.76元。根据原告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原告当天在上班,并未去医院就医。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审核义务,致使其医保卡被他人冒用,要求医院对冒名消费的医疗费用给予赔偿。

我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证据,认定原告的医保卡被冒名消费的事实存在。上述损害事实的造成,首先是由于持卡人未能妥善保管其持有的医保卡,且在发生被盗后未及时挂失,给违法者以可乘之机。其次,医院在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认真查验医保卡是否与本人相符,但在该两案中,医院在审核时存在一定程度的疏忽。另一方面,医院虽有审核之责,但对其审核责任不应提出过高要求:其一,从职责上看,医院医生的主要职责是治病救人,非专业鉴定机构,对于其鉴别的职责不应过分苛刻,否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医生职责的履行,进而损害患者的利益。其二,社保卡的有效期有一定的期限,持卡人的容貌一般会发生变化,仅凭卡上的相片难以进行有效甄别,特别是持他人医保卡进行消费的人员与实际医保卡持有人在年龄相仿、容貌相似之时,进行鉴别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我院判决实际持卡人承担主要责任,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已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