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东×快餐厅所在商铺物业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所有,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被执行人承租该物业,并可以转租。被执行人将该物业转租给案外人胡某经营,胡某在此开设快餐厅。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被依法解除,被执行人与胡某所签订的转租合同也因此而失效,胡某在得知转租合同失效后,拒绝返还该物业,也拒绝向本案申请执行人支付房租,还扬言如法院对快餐厅强制清场,她将到法院门口引火自焚。我院执行法官就该案多次主持双方调解,但双方均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胡某也一直拒绝向业主支付房租。在多方调解未果而案外人胡某又拒绝自行搬离的情况下,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我院依法对其进行强制搬迁。
到达现场后,案外人胡某等人态度强硬,气焰嚣张,我院法警大队提前做好了安排和部署,把现场法警分为两个小组,一组负责维持现场秩序,另一组负责处置现场的突发情况,专门安排3名法警时刻监控胡某的动向,一有过激行为马上对其实施强制措施,并另行指派3名法警密切注意胡某丈夫的行动,以确保执行现场的安全保障工作万无一失。在法警维持好现场秩序的同时,执行人员分工负责,对现场财务进行清点、登记,并组织人员搬迁。最终,经过我院干警和公安部门的共同努力,三个小时后,我院执行人员顺利地将场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顺利完成了此次强制搬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