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结原告晏某诉被告深圳某银行人格权纠纷一案,因被告在招聘过程中采取“乙肝歧视”而拒绝录用原告,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违法,判决其赔偿原告的相应损失。
我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就业歧视所产生的民事纠纷。被告在完成对原告的笔试、面试后,决定录用原告,要求原告提供体检报告等相关材料,该录用过程并无不当。但在体检过程中,原告基于保护个人稳私的需要,未对乙肝两对半进行检查,其行为亦无不当。根据《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
目前,该案的原被告已上诉。
近日,我院审结原告晏某诉被告深圳某银行人格权纠纷一案,因被告在招聘过程中采取“乙肝歧视”而拒绝录用原告,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违法,判决其赔偿原告的相应损失。
我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就业歧视所产生的民事纠纷。被告在完成对原告的笔试、面试后,决定录用原告,要求原告提供体检报告等相关材料,该录用过程并无不当。但在体检过程中,原告基于保护个人稳私的需要,未对乙肝两对半进行检查,其行为亦无不当。根据《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
目前,该案的原被告已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