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张某是夫妻关系,女儿许某某于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被告人许某、张某主观上是否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2、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许某、张某的虐待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两被告人对其经常殴打被害人的事实予以供认,鉴定结论显示被害人身体多部位有多处淤血、伤痕、疤痕,验尸报告显示被害人生前严重缺乏食物营养,可以认定两被告人长期虐待被害人许某某,且情节恶劣。在被害人被烫伤之后,两被告人只是在家中为被害人涂抹烫伤药膏,而未送医院进行及时有效救治。结合两被告人关于被害人死亡之前已经连续几日未进食的供述,被害人生前长期受二被告人虐待的恶劣情节,足以认定两被告人未将被害人及时送医院救治并非由于缺乏医学常识,而是基于长期虐待被害人的主观故意。被害人在被烫伤至死亡的这六天时间内,已不能正常起居、进食,病情日愈严重,两被告人身为被害人的父母,应尽监护人的职责、义务,被害人的死亡与两被告人的虐待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对被害人死亡负刑事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张某共同长期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致使未成年的女儿死亡,均已构成虐待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是虐待行为的主要实施者;被告人许某虐待情节要轻于张某,依法应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许某主观恶性较浅,且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家中尚有未成年的子女需要抚养,而本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适用缓刑。综上,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许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