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审结一宗父母虐待女儿致死的刑事案件 央视记者和区妇联相关人员旁听案件庭审
发布时间:2009-10-19 16:24:05 打印 0

813下午,我院在第五审判庭审结被告人张某、许某虐待罪一案。被告人张某、许某涉嫌虐待年仅11岁的亲生女儿并致其死亡,犯罪情节恶劣,是我市近年来较为罕见的侵犯儿童权益的典型案件。案件审理工作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区妇联专程派出妇儿工委妇女科科长等3名同志到庭旁听,中央电视台、《南方日报》等媒体记者对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报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张某是夫妻关系,女儿许某某于1998221在广东省普宁县出生。二被告人迷信和重男轻女思想严重,自小将许某某寄养在普宁亲戚家;许某某6岁时被许某、张某接到深圳共同生活。期间,二被告人经常使用衣架、拖鞋等物不分轻重、不分部位对许某某进行殴打。200812月初,因怀疑女儿弄坏奶奶上洗手间用的椅架和发现女儿在阳台大小便,许某、张某轮流用衣架、电线、拖鞋、皮鞋等物对许某某进行暴打。同年1210日前后的一天晚上,许某某在家中的洗手间被开水烫伤脸部、胸部、腹部、大腿等部位,两被告人未将其送往医院救治,之后,许某某病卧在床一直未进食。20081216日晚上,张某发现许某某呼吸急促后也未予理会。1217日早上,二被告人发现许某某在床上无法呼吸后才拨打120救护车将女儿送往医院,同日12时,许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许某某因全身多处损伤后创面感染,造成双肺肺炎、肺出血及肺水肿,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被告人许某、张某主观上是否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2、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许某、张某的虐待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两被告人对其经常殴打被害人的事实予以供认,鉴定结论显示被害人身体多部位有多处淤血、伤痕、疤痕,验尸报告显示被害人生前严重缺乏食物营养,可以认定两被告人长期虐待被害人许某某,且情节恶劣。在被害人被烫伤之后,两被告人只是在家中为被害人涂抹烫伤药膏,而未送医院进行及时有效救治。结合两被告人关于被害人死亡之前已经连续几日未进食的供述,被害人生前长期受二被告人虐待的恶劣情节,足以认定两被告人未将被害人及时送医院救治并非由于缺乏医学常识,而是基于长期虐待被害人的主观故意。被害人在被烫伤至死亡的这六天时间内,已不能正常起居、进食,病情日愈严重,两被告人身为被害人的父母,应尽监护人的职责、义务,被害人的死亡与两被告人的虐待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对被害人死亡负刑事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张某共同长期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致使未成年的女儿死亡,均已构成虐待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是虐待行为的主要实施者;被告人许某虐待情节要轻于张某,依法应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许某主观恶性较浅,且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家中尚有未成年的子女需要抚养,而本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适用缓刑。综上,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许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