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对原告韩某诉被告深圳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及其百仕达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宣判,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该案是我市法院首宗适用《食品安全法》中的“十倍罚则”作出判决的案件。本案宣判后,《深圳特区报》、《南方都市报》、《晶报》、《凤凰网》等多家媒体均予以报道。
原告诉称,其于今年6月1日在深圳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百仕达分店购买2瓶标识为新西兰原装进口生产的“奈氏力斯蜂胶复合软胶囊”,花费476元,该产品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原告食用后,通过咨询相关部门得知,该产品配料中的蜂胶属药物成份,须取得保健食品证书方可销售。原告认为被告销售不符合安全保障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十倍货款4760元。
我院审理认为,卫生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明确将蜂胶列入仅限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涉案产品虽然取得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但未向卫生部申请办理《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等相关手续,两被告销售的上述蜂胶产品的行为构成违法。同时,两被告在《食品安全法》施行当日还继续零售涉案蜂胶产品构成“明知”,违反了法定义务。据此,我院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4760元。
同日,我院还对原告购买被告两瓶“美澳健蜂胶软胶囊”和一瓶“美澳健银杏叶软胶囊”(花费564元)因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提出十倍索赔案作出同样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56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