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303民初19641号
发布时间:2020-01-06 19:27:46 打印 0


徐保元

原告王仕良、洪爱姑诉被告徐保元、深圳市湖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3民初19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保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仕良、洪爱姑432207元;

二、被告深圳市湖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仕良、洪爱姑43220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2元,由两被告各负担1816元。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1816元,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81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此外,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余受理费1816元迳付原告。公告费450元,由被告徐保元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徐保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