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宁、深圳市长宁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卡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宁、深圳市长宁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3民初198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卡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
二、被告王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卡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9年1月24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深圳市长宁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宁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卡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92元,由原告负担1494元,两被告负担48298元。前述费用原告已预缴,本院退回原告48298元,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829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300元,由两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付,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〇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