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洪某申请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一案。此案为我院首宗要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案件。
原告诉称,2009年3月6日原、被告因小事打架,之后,原、被告被带到东门派出所接受处理。按照派出所要求,原、被告到罗湖中医院验伤。由于医院没有检查出原告受到损伤,被告却称自己构成轻伤,原告误以为被告所受到的伤害确实达到了轻伤的程度。3月7日凌晨,原、被告在东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螺岭工作室主持下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原告同时向被告支付了医药费人民币2万元。两天后,原告被罗湖中医院电话通知要求复检,复检结果显示原告的左肋骨折,所受损伤属轻微伤。据了解,被告仅是手指流血,根本不构成轻伤。
原告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3月7日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完全是由于原告的重大误解而作出的意思表示,而且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导致原告利益严重受损。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受损害一方有权申请撤销,被告因该被撤销的合同所获得的人民币2万元医药费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请求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3月7日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2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案符合立案条件,我院现已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