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受理首宗主张平等就业权案件
发布时间:2009-10-19 16:16:25 打印 0

我院于63收到原告晏某诉被告深圳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侵犯其平等就业权一案的起诉材料。此案为本院首宗就“平等就业权”主张权利提起的诉讼。

原告诉称,200812月其应届毕业生的身份应聘被告IT岗位,并通过了笔试、面试等程序。2009220,被告人力资源部员工王澜涛向原告发出电子邮件,通知被告已“最终决定录用”原告,并通知原告按要求填写《就业协议书》及需寄送的材料。同月21日,原告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到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体检中心做了入职体检,并于同月24日按被告要求将相关材料寄送给被告。被告在看到原告体检报告中乙肝两对半的检查结果显示为乙肝携带后,被告即于同日电话通知拒绝录取原告。34,被告将资料全部退还给了原告。

原告认为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四十二条规定,《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现原告向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以原告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取的行为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万元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1218.5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我院认为该案符合立案条件,已受理此案。

 

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