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敏:
本院受理原告范海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03民初11231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37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111.5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付,被告直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该公告于2018年8月31日公告于本院网站及公告栏上。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