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小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03民初11024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编号为2017年消借第0623007332号的《信用贷款申请和使用合约》;二、被告曾小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78490.20元,利息21833.26元,滞纳费人民币18989.99元。(暂计至2018年10月9日止,之后利息按合约约定计付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48元,公告费167元,由被告曾小玲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承担之数直接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该公告于2018年10月10日公告于本院网站及公告栏上。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