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兴、李水庆: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03民初249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明兴、李水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本金人民币537322.16元及利息人民币80598元(利息自2015年3月31日起暂计至2017年9月30日为80598元,其后利息按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98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该公告于2018年8月7日公告于本院网站及公告栏上。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