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机动车辆的登记数量已超百万,交通事故的发生较为频繁,给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极大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交通事故案件的执行能够为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及其家属挽回损失,但案件的执行到位率较低。我院对近两年受理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导致此类案件的执行到位率较低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难查找。许多肇事者为了逃避赔偿责任,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就不见踪影。特别是在深圳地区,许多肇事者是外来人口,流动性强,事故发生后就逃之夭夭。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较多难以查找,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
二、总体赔偿数额较大,客观上增加执行难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根据各地方的经济状况来确定的。深圳市经济较为发达,人均收入较高,交通事故各项赔偿数额也较大,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有些肇事者、特别是外地的肇事者要如数赔偿确实存在较大困难。其中有些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身受限制,无经济来源,更难以执行。
三、保险赔偿程序繁琐,审核期限过长。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根据车辆购买的交强险或第三责任险向受害者及其家属进行赔偿,但保险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要经过审判执行程序,并由法院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书后才同意支付赔偿金,且其赔偿程序较为繁琐,审核期限过长,导致有些受害者无法及时得到赔偿而陷入困境。
四、肇事车辆处理存在困难。当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处理交警部门扣押的交通肇事车辆。但从交通事故的处理阶段到案件的诉讼及执行阶段,被扣押的车辆需停放时间较长,无人维护,加之车辆因事故本身的损坏,车辆的价值大打折扣,一般都难以处理,即使拍卖成交,所得价款对于赔偿数额来说已是杯水车薪。
为此,我们建议:
一是通过立法设立交警部门要求负有赔偿责任的肇事者提供相应财产担保制度。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是最先介入处理交通事故的,也是最有可能及时全面了解肇事者的财产状况的。建议通过立法设立交警部门在确认交通事故责任后,要求负有赔偿责任的肇事者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的制度,待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可以直接对肇事者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措施,防止其转移或隐匿,为执行提供必要条件,大大减少肇事责任方下落不明,逃避赔偿的可能。
二是妥善保管扣押车辆,并及时进行处理。将扣押的车辆委托相关部门保管,减少因日晒雨淋等自然条件造成的损失,保管费用可以从拍卖所得款项中优先支付。如受害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人民法院可先裁定先予执行,以避免车辆长期停放造成的折损。
三是加强与保险公司沟通,使受害者能及时得到保险赔偿。通过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简化赔偿程序,缩短审核期限,使受害者能够及时得到保险赔偿金。
四是适用救助金制度,按照规定给予经济救助。适用救助金制度,对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确已无履行能力或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确已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又缺乏必要的生活及医疗费用,生活难以维持,或因受害致死给家庭生活造成巨大困难的,给予经济救助,缓解其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