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303民初11136号
发布时间:2019-08-20 12:14:51 打印 0

叶成利: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你(们)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9)粤0303民初11136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03民初11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叶成利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11,267.2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为以下三者之和:以人民币111,667.2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29日;以人民币111,367.2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3月30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17日;以人民币111,267.2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4月18日起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

二、被告叶成利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4,000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17元,保全费人民币1,124元,均由被告叶成利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叶成利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