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云岗:
本院受理原告唐亦斌与被告陈云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03民初25085号。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72元,公告费450元,由原告负担882元,被告负担9340元。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977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8890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89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