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你(们)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9)粤0303民初11135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03民初111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19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09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760元,均由原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