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勇、胡稳辉:
本院受理原告杨麟桦诉段郎及你们作为第三人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03民初26078号。因你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案定于2020年3月3日16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七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特此公告
二О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