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303民初24334号
发布时间:2019-12-16 09:41:35 打印 0

陈华聪(曾用名:陈华冲):

本院受理原告田英诉你(们)的(2019)粤0303民初24334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03民初24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华聪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田英支付人民币22968元;

二、被告陈华聪应当以人民币22968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公告费人民币390元,由被告陈华聪负担(原告已预付上述费用,被告负担之数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