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咏梅:
原告朱力与被告徐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徐咏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力偿还借款本金167463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67463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自2018年7月22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6元,由被告徐咏梅负担。原告已预交的上述费用,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述费用,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联系人:董助理 0755-22725030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