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振明:
本院受理原告吴任丰诉你(们)的买卖合同纠纷(2019)粤0303民初22208号之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03民初222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任丰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0元,由原告吴任丰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