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超(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710090918):
本院受理原告郭莱恩诉你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3民初20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臧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莱恩归还欠款本金人民币33万元。二、被告臧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莱恩偿还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33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还清借款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已刊登在本院外网)
二О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