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303民初25381号
发布时间:2019-12-10 15:25:32 打印 0

 

张琪、卢景昌:

本院受理原告王晶诉被告张琪、卢景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3民初25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琪、卢景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晶借款本金人民币2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12月20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92元,公告费人民币450元,由被告张琪、卢景昌负担。原告王晶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92元, 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张琪、卢景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9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人民币450元,被告张琪、卢景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