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启平: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富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王启平服务合同纠纷(2018)粤0303民初1308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前海富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52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深圳前海富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