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亮:
关于原告向桂舟诉被告谭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03民初2995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谭亮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向桂舟返还投资款人民币80,000元;
二、驳回原告向桂舟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人民币2420元,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