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伟丰、卓俊洪、代波、徐美雄、胡伟雄、蒋建平、余志勇、廖华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你们的保证保险合同纠纷(2019)粤0303民初30881、30883、30885-30890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03民初30881、30883、30885-308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