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303执恢675号
(2022)粤0303执264号
被执行人李锋、李军、李玉华、沈小燕、鞠海成、徐海追缴、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3刑初38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集资参与人李明明等515人向公安机关申报了财产损失,经审计认定投资损失金额为正数的集资参与人共402人,未返还集资额合计人民币46,704,959.55元。经强制执行,现有款项(扣除评估费、拍卖费等)可按比例向本案集资参与人返还部分投资损失,特将本次可退赔金额情况予以公告(详见附表),
一、公告期为三十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算。如有异议,应在公告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及佐证材料(可邮寄)。
二、请相关集资参与人填写《收款账户确认书》(详见附件2),并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收款所用的银行卡复印件一并向本院提交(可邮寄);多人作为共同报案人的,提交的《收款账户确认书》共同报案人均须签名确认。
三、本院收件地址如下: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1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608-2室黄助理(收);收件电话:0755-22373674。
特此公告。
联系人:黄助理 0755-22373674
附件:1.“李锋等人追缴、责令退赔违法所得案”退赔清单
2.《收款账户确认书》(示范)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李锋等人追缴、责令退赔违法所得案”退赔清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