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执5505号之十六号
发布时间:2023-11-30 14:53:17 打印 0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16)粤0303执5505号之十六号

 

深圳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李百泉、邹梓金、周卫华、王在湘、尤荣法、苏雪萍、林鲁坚、李睿、林勤新、何爱平: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围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李百泉、邹梓金、周卫华、王在湘、尤荣法、苏雪萍、林鲁坚、李睿、林勤新、何爱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锦瀚智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2016)0303550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深圳锦瀚智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2016)粤0303执5505号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公告自公布(张贴)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本公告同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公告栏)。

联系人:助理0755-25369284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