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303民初25120-25135号
发布时间:2023-11-03 15:07:24 打印 0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3)粤0303民初25120-25135    

丁家龙、赵翠云覃文涛都业明杨太臣杜枭陈怡曾凡理张万炳罗志伟许峰胡辰丽万林李绪洁贝泽鑫瞿家林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与被告丁家龙、赵翠云覃文涛都业明杨太臣杜枭陈怡曾凡理张万炳罗志伟许峰胡辰丽万林李绪洁贝泽鑫瞿家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案号为(2023)粤0303民初25120-2513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本金及暂算暂记日本金的罚息(之后的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及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9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