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303民初25120-25135号
丁家龙、赵翠云、覃文涛、都业明、杨太臣、杜枭、陈怡、曾凡理、张万炳、罗志伟、许峰、胡辰丽、万林、李绪洁、贝泽鑫、瞿家林: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与被告丁家龙、赵翠云、覃文涛、都业明、杨太臣、杜枭、陈怡、曾凡理、张万炳、罗志伟、许峰、胡辰丽、万林、李绪洁、贝泽鑫、瞿家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案号为(2023)粤0303民初25120-2513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本金及暂算暂记日本金的罚息(之后的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及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9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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