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1998)深罗法民南初字第333号
王天约:
原告深圳市宝华园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天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1998)深罗法民南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王天约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宝华园返还借款人民币144万元及利息20万元。
案件受理费18210元,保全费7820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受理费18210元,保全费7820元。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