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浩:
本院受理原告诉你离婚纠纷(2017)粤0303民初9377号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粤0303民初9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5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