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首次将行政诉讼案件中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原告提押到庭参加庭审
发布时间:2010-04-21 16:53:21 打印 0

    近日,我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一案时,首次将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原告谭某某从戒毒所提押到庭参加庭审。这一新举措,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息诉服判。据悉,此举在全市法院尚属首次。 

    原告谭某某于2009611因吸食毒品“冰毒”被罗湖区口岸派出所查获,其尿液毒品检验显示MET(俗称“冰毒”)呈阳性。被告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给予原告谭某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原告谭某某对该决定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审判实践中,一般没有提押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原告到庭参加庭审,而是由原告委托代理人代为到庭陈述事实、发表辩论意见。但审理此类案件,往往需要在庭审中还原违法事实、对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进行质证等,这些都需要原告亲自出庭才能得以实现。以往原告本人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的做法,既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也不利于保护其诉讼权利。为充分保障本案原告的诉权,缓解当事人情绪,缓和矛盾,我院经多方沟通、协调,借鉴刑事诉讼中提押被告人到庭的做法,在开庭时顺利将原告谭某某从深圳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提押到庭。

庭审中,原告谭某某本人对被告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提交的证据材料一一进行了质证,并在法庭辩论阶段就自己是否吸毒成瘾发表了辩论意见。庭审后,原告对我院将其提押到庭参与庭审的做法表示非常满意。

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