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失职被判违约 法院判决减少收费维护业主权益
发布时间:2010-01-08 16:43:35 打印 0

      近日,我院审理了一起物业管理纠纷案,认定原告深圳市百×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管理失职的行为,构成违约,判决被告黄某按双方《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支付标准的70%缴纳物业管理费人民币,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初,深圳市罗湖区百×达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了相关的权利义务,包括原告对物业区域内违反有关物业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应及时告知、建议和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等。2001年2月,被告购买了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太宁路百×达花园百×苑3栋6B房产。2007年8月,该栋楼9A业主在装修房屋时,将天台改建为其楼顶私家花园。其他业主曾以书面方式要求原告敦促该业主进行整改,恢复天台的原状,但原告未予理睬。之后,被告认为原告作为物业管理企业未尽管理职责,遂从2008年9月开始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本院经勘察发现:百×苑3栋9A业主将通往天台的消防门改装、加锁,百×苑3栋其他业主均无法正常使用楼顶天台。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百×达百×苑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受业主委员会委托行使物业管理权,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即在百×达百×苑9A业主拆除楼顶天台隔墙、封堵消防通道及占用楼顶天台共用面积时,原告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采取告知、劝说和建议等方式督促该业主改正。在采取上述措施无果的情况下,原告虽无强制拆除的权利,但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业主恢复建筑物原状。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及其他业主多次要求情况下,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履行职责,可以认定,原告存在管理失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但鉴于原告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其服务项目还包含了小区内绿化、安全、卫生等其他方面,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在管理过程中存在其他的违约行为,因此,本院酌情判定被告按约定支付标准的70%缴纳管理费。由于原告违约在先,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目前,原告已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