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303民初34104号
发布时间:2020-05-25 10:18:27 打印 0

深圳市龙岗区南宋茶楼、方镇平: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罗湖区辉记冻品商行诉你们的买卖合同纠纷(2019)粤0303民初34104号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03民初34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罗湖区辉记冻品商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46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