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303民初10482号
发布时间:2020-05-07 15:05:24 打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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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张要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10482号。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共计10105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883.70元(以年利率6%为基准,暂计至2019年12月3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因本院采取法定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满后10日内(遇法定假日顺延)。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8月3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七楼速裁一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〇二〇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