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303民初34078号
发布时间:2020-04-15 15:05:02 打印 0

翁玉贞: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的借款合同纠纷(2019)粤0303民初34078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03民初34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翁玉贞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143574元及利息(该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9年5月15日计至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44元、保全费人民币1281元及公告费人民币550元,均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