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宏湖、刘薇:
本院受理原告廖长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2019)粤0303民初32496号案件,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03民初32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宏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长亮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6月27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刘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0元,公告费390元,由被告刘宏湖、刘薇负担。前述受理费5940元已由原告廖长亮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刘宏湖、刘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390元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刘宏湖、刘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