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文清:
本院受理原告史灶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2019)粤0303民初36899号案件,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3民初36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文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史灶坤偿还借款1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史灶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6元、保全费1174元、公告费390元,均由被告彭文清承担。前述受理费2916元已由原告史灶坤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公告费390元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同保全费1174元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