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不合法现象应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10-01-29 15:31:47 打印 0

      法院调解是我国审判工作的重要部分,它能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民诉法明确规定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形式上合法,实质上却可能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利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其他禁止性规定的调解协议依然屡见不鲜,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不合法调解协议的特点:一是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以调解为手段,非法转移财产的所有权,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处分涉及国有资产、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财产,再通过诉讼或者其他法律手段将财产二次转移,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后果,实现各自的非法利益二是恶意清偿个别债务。在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全部或大部分财产通过调解协议转移给个别债权人,使得自己丧失清偿能力,致其他债权人权利受损而无法获得清偿,借此逃避债务三是以不良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通过调解偿还债务,将不良资产转移给债权人,导致本该得利的债权人丧失应得利益。

      为避免不合法调解协议产生,保护相关权利人合法利益,我们建议:一是重点审查财产权属及转让的合法性。对于涉及到财产转让的调解协议,应当重点审查财产的权属,是否可以依法转让,是否属于恶意转移财产。法官在主持调解的过程中,要在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自由处置民事权利的同时,通过积极行使审查权,防止其滥用权力而恶意调解二是加大对恶意调解的惩治力度。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通过调解非法行使处分权,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的,一旦发现不但裁定调解无效,而且应根据损害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民事处罚。三是强化审判监督机制的作用。重视因调解协议内容不合法引起的申请再审事件,并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纠错,维护当事人及与权益相关联的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