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滥用管辖异议权现象应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10-01-29 15:29:03 打印 0

      管辖权异议制度本是为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保障被告程序利益而设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这项法律赋予的权利却成了拖延诉讼的“有力武器”,使案件久拖难决。以我院民三庭为例,2007年至2009年,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上诉的案件有236宗,其中只有1宗异议成立,99.58%的管辖异议都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被驳回,此类案件审理周期平均延长约三个月。滥用管辖异议权不仅严重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浪费司法资源,也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和诉讼价值构成冲击与损害,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管辖异议权被滥用的原因:

      一是法律未对异议及上诉的条件作基本的限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只要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即使不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而随意杜撰一个理由,法院都必须受理。即便异议明显不能成立,申请人也有权在驳回后上诉,从而赢得充裕的时间收集证据或转移财产,同时法院也将耗费本已稀缺的司法资源来处理大量毫无理由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这虽保护了被告的程序利益,却极大地忽视了原、被告双方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二是管辖权异议的诉讼成本和风险太低。司法实践中收费太低,是当事人滥用管辖异议权的直接原因。按目前深圳法院的操作规则,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不收费,如果一审法院驳回申请,当事人上诉才预收一百元。即使二审法院认定异议不成立,并在此过程中给对方当事人、公众利益造成了时间或物质上的损失,申请人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为遏制和防范当事人滥用管辖异议权,我们建议:

      一是更新审理机制,缩短异议的审理周期。在目前暂无法出台司法解释或修改立法的情形下,建议法院内部更新审理机制。通过简化审理环节、缩短审理周期,降低滥用者的可期待利益,以求在最短时间内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制订的《上海法院关于加强管辖异议处理的若干意见》,从程序和时间节点等方面对管辖权异议的审理和流转作出了详细规定,可资借鉴。

      二是建立专门的案件对口交接制度,缩短交接时间。通过在法院内部对机构、人员等进行合理配置,实现案件在两级法院间的快速交接,缩短案件在流转过程中的时间。

      三是提高收费标准,增加异议人的诉讼成本。建议规定:当事人一审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提起上诉的,上诉时参照案件受理费的标准,按一定比例预收管辖权异议受理费,如二审法院认定异议不成立,则由异议人承担此费用;如二审法院认定异议成立,收取的费用则全额退还异议人。

      四是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将异议人的上诉权修改为复议权,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建议规定:当事人对一审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一审法院不停止案件的审理。二审法院经复议认为一审法院无管辖权的,通知一审法院停止审理案件,并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如一审判决已经送达当事人,二审法院可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此规定,既未剥夺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也不影响案件的实体审理进度。

 

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