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今年受理的发生在桑拿、足浴等休闲娱乐行业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与去年相比明显增多。
一是劳动关系不稳固、不确定,未签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保现象严重。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超过80%,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的接近90%。不少用人单位在诉讼中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主张双方只是合作关系,借此规避相关的法律义务。
二是工资制度不规范,员工最低工资难以保证。此类行业采用的计薪方式有的是“不设底薪,只计提成”,甚至规定最低业务量,不达标者不仅不能获得提成,反而还要被扣钱;有的是“底薪+提成”的方式,但即使有底薪,底薪一般也都低于深圳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样的工资制度导致有的劳动者每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此外,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收取保证金、押金的现象也较为常见。
三是小费性质存在争议,法律无明确规定。除了底薪和提成之外,小费也是此类行业劳动者的主要收入。但是在小费的收取及分配方式、是否计入工资等问题上存在不同的做法和认识。有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有的通过用人单位代收再转付给劳动者;有的全部归劳动者所有,有的则允许用人单位按一定的比例提成;审理中发现,在实际中有的劳动者每月小费收入2至3千元,有的甚至更高。如果将小费作为工资的一部分进行计算,对用人单位不公平。如果认为小费不属于工资,又会出现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而实际收入远超这一水平的情况。目前的相关法规中并没有相关规定,审判实务中对此难以准确把握。
就罗湖区来看,由于从事桑拿、足浴等休闲娱乐行业的劳动者人数较多,如果处理不慎,容易引发群体性纠纷。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一是政府加强指导,确立法律关系。鉴于此类行业的用工关系在确立时存在一定的灵活性,政府可加强引导,让双方在可行的范围内自愿选择劳动关系或合作关系,平衡双方利益,同时也便于确定双方的法律义务。二是上级法院应尽快对该行业中小费问题的法律性质进行调研,形成统一的处理标准,指导基层法院处理此类案件。三是谨慎处理小型的系列案,加强对案件的背景审查,防范“试探性”诉讼,避免引发群体性纠纷。四是建立联合监察机制,鼓励推行行业自律。将此类行业列入劳动监察部门的重点监察对象,加强政府部门合作,将劳动监察与其他相关的检查及清理活动结合起来,综合治理;在政府的引导下,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产生。五是建立信息联网交流机制。社区、信访部门、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委员会及法院等相关部门可就敏感性、群体性案件的信息相互通报和交流,建立畅通的联动协调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