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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研讨会,增进相互了解
我院每年与区劳动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正式的研讨会。参加人员涉及面广,从法院主管副院长、区劳动局副局长到审判员、仲裁员、书记员;讨论议题丰富,从双方案件受理的情况汇报到法律适用问题的探讨学习,从共同商讨对策到交流案件审理的心得体会;取得了诸多良好效果,不仅达到了双方沟通联系、增进了解,而且有利于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和审判阶段的处理一致。除了正式的研讨会,民四庭和区劳动局、区劳动仲裁委还利用地利之便,不定期地开展非正式的见面座谈。这种见面安排灵活、不拘形式、快速简便,又有利于双方及时掌握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最新情况。
二、共同学习,提升业务水平
自《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以来,有关《实施条例》、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也相继纷纷制定实施。为解决审理实践中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共同提升业务水平,我院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同学习探讨这些法律、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通过学习讨论和交流,双方对一些问题的看法取得了一致,业务水平和素养得到了提升。对于经讨论仍无法得到解决的具体问题,由我院及时向上级人民法院反映并征求意见,并将结果反馈给区劳动仲裁委。同时,对于上级法院下发的一些新的指导意见及审判通讯等相关材料,我院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向区劳动仲裁委进行传达。
三、反馈案件,促进裁审一致
我院通过对近两年来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件的整理和分析,总结了劳动仲裁的裁决与法院判决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证据认定上所存在的不同认识,并将这些案件的案情、仲裁结果、判决结果以及法院审判的依据等反馈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涉及到诸如对巴士司机工时、工资标准的认识;非因工死亡情况下,抚恤金的计算标准;对于事后达成的经济补偿金书面协议效力问题的认定等多种问题。通过这种案件反馈的形式,有助于仲裁员了解法院在处理典型案件上的不同做法,统一了典型案例在处理上的标准和尺度,从而促进同类案件的裁审一致。我院也将定期把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至法院的案件的判决书反馈给区劳动仲裁委。
四、探索联调,化解群体矛盾
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辖区内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时有发生,给维稳工作带来不小的压力,为了能够及时、妥善处理好这些群体性矛盾,我院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积极探索“尽早介入、共同合作、化解矛盾”的联合调解机制。区劳动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几十人的劳动争议群体纠纷时,会根据具体需要邀请我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提前介入,共同对劳动者进行说服、劝解工作,达到了较好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