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结了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被告深圳市某百货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万元。这是我院审结的首例因商家播放背景音乐引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称,原告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原告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授权及参与诉讼。被告在未征得权利人和原告的许可,未交纳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公开表演使用原告管理的音乐作品《琥珀》作为其经营场所的背景音乐,经原告发函交涉后,被告拒绝与原告协商解决著作权问题。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原告将深圳市某百货有限公司诉至我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以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39249.4元等。被告认为,原告与涉案歌曲没有利害关系,被告播放背景音乐并非以盈利为目的,另外,被告对原告的收费标准及维权费用提出质疑。
法院认为,在营业性场所播放播放背景音乐可营造良好的购物环境,提高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的愉悦程度,进而对商家的销售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是一种间接获利的商业性使用行为,因此,在营业性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属于行使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应当缴纳合理的使用费。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万元。
长期以来,国内的许多经营场所如商场超市等免费播放背景音乐已成为习惯。很多商家甚至并不知道播放背景音乐应事先征得音乐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使用费,致使广大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长期未能得到保护,不仅挫伤了音乐人创作音乐的积极性,同时也严重制约了音乐产业的发展。本案的审理受到了许多新闻媒体的关注,也引起了很多商家的重视,希望这个案例能促使广大使用背景音乐商家认识到侵权的严重性,做到自觉守法经营,促进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完善,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