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303民初20250号
发布时间:2012-01-02 19:29:06 打印 0


深圳市财贸实业开发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彭仁生诉被告深圳市财贸实业开发总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本案原告申请将原诉讼请求二:“请求判决被告将深圳市文锦北路红苑新村204幢第A单元第2层房屋产权登记给原告,并立即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不动产权登记证。”变更为“请求判决被告将田苑新村20435201(备注“2-A”)房屋产权登记给原告,并立即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不动产权登记证。”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二年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