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通过分析近三年受理的涉运输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发现在运输公司与其司机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较明显的上升趋势。
一、运输公司违法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现象严重。不定时工时制主要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无法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实行每日没有固定工作时数的一种工时制度。实行这种工时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长度,可以不受限制,且超出部分也不算延长工作时间,不需给予报酬。用人单位未经该审批程序而与劳动者约定采用不定时工时制的,其约定为无效。然而,在审理中发现绝大部分劳动合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运输公司在未办理法定审批程序的情形下,就不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二、运输公司违法收取安全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现象较为严重。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但是,运输公司在招用司机的时候,常常会收取安全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押金等,金额从2
三、工资制度约定不清晰,工资发放管理不规范。通常运输公司与其司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仅在合同中约定工资薪酬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发放,并未具体对工资构成、工资计算方法等进行约定。在实际中,公司往往采取底薪加计件工资(即按照司机行车趟次进行计算)的工资构成,但在具体发放中,仅采取银行转账形式,而没有明确的工资单,标明各项构成的具体数额和计算方法,且缺少劳动者签名确认的环节。因而,在劳动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对每月计件工作的数额、工资制度、工资构成、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等这些基本的事实发生较大的争议。
四、目前审判中采用的加班工资认定方法,尚不能很好地平息纠纷争议。由于在实际中采用类似计件工资的计算方法,运输公司与司机之间通常对加班工资及其计算基数没有进行约定,依照中院对相关问题的复函,双方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制,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定额的,根据劳动者的工资、工作时间和法定加班倍数折算出的时薪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可认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中已包含了加班工资。按目前的最低工资1
以上问题应引起重视,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有关部门应加强针对性的劳动监察和宣传。对于运输公司不定时工时制的采用进行定期检查。对于违法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及时的查处。
二、有关部门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为运输公司制定规范、合法的劳动合同范本,对工资报酬等相关必备条款进行较为具体的约定,并加以推广使用。
三、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计件的定额、对超出定额的依法支付加班费。
四、建议立法对未经审批违法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单位进行处罚,并加强监管,或者通过立法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特殊行业、特殊岗位具体化、明确化,而不设置行政审批这一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