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退赔公告(2024)粤0303执9008号
发布时间:2024-09-18 11:24:09 打印 0


(2024)粤0303执9008号

 

本院于2024年5月11日对被执行人江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4)粤0303执9008号。为依法有序开展退赔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退赔依据

   (2024)粤0303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

二、退赔对象

《江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投资参与人退赔清单》(见附件1)。

三、分配比例

分配比例按照本次可分配金额与本案退赔总金额比值确定。

四、可分配金额

本院依法强制变卖被执行人江文名下证卷、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以及涉案人员主动向本院缴纳的款项,以上共执行到位149697.34元,其中73580.40元待个别投资参与人返利情况核实确定后再发放,现予以保留。综上所述,本次可分配金额为76116.94元。

 

五、所需材料(数据填写务必准确完整,以免影响退款)

(一)投资参与人为自然人的需邮寄如下材料:

1.投资参与人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投资参与人本人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

3.收款账户确认书(详见附件 2)。

每份均需投资参与人本人签字且捺印。 

(二)投资参与人已死亡需由继承人代领款项的。

继承人只有一人的,需邮寄如下材料:

1.继承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亲属关系证明(需村委会或居委会盖章);

3.投资参与人死亡证明(公安开具);

4.证明继承权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5.继承人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

6.收款账户确认书(详见附件 2)。

每份材料均需继承人签名捺印。

继承人两人及以上,除提交上述六份材料外,仍需全体 继承人协商推选一人对接本案领取退赔款项工作,且需提交 情况说明(需写明所有继承人均同意由 xxx 代为领取(2024)粤0303执9008号案退赔款项,各继承人均需签名捺印)。

六、其他事项

(一)请各投资参与人注意防范电信诈骗,工作人员不会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向投资参与人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索要验证码等要求。

(二)投资参与人须在公告期内提交相关领款材料,逾期未提交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三)材料邮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1号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708室  王胜文(收)

(四)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咨询专线电话(邮寄电话):0755-25818089。

公告期为30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算。公告期满后,本院将依法向投资参与人划付款项。

特此公告。

 

附件1:江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投资参与人退赔清单.doc

附件2:执行款收款账户确认书.doc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