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303刑初495号
发布时间:2024-01-02 11:18:29 打印 0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303刑初495号


我院立案审理的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鑫、卓嘉棠、王炼隆、卓嘉民、余奕鑫、莫少丹、吴倩、陈海娜、孙禹琴、吴许先、巫秀芬、曾晓旋、黄秀娥犯诈骗罪(深圳市州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一案,因本案涉及的被害人众多,现公告送达(2023)粤0303刑初49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10日起至2027年8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卓嘉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王炼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卓嘉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12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余奕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莫少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吴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0月11日起至2024年8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八、被告人陈海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九、被告人孙禹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被告人吴许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28日起至2023年12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一、被告人巫秀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二、被告人曾晓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三、被告人黄秀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0月13日起至2023年11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十四、责令被告人郭鑫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938162元(具体详见退赔清单),在执行过程中,被害人已获得的退赔部分予以抵扣。

十五、公安机关冻结在案并移送本院的深圳市州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郭鑫、卓嘉民、卓嘉棠、余奕鑫、孙禹琴银行账户内的款项以及被告人郭鑫、卓嘉棠、王炼隆、陈海娜、余奕鑫、莫少丹、巫秀芬案发后向本院退回的犯罪赃款共计人民币1184049.79元(其中,被告人陈海娜多退的人民币13822.5元在执行其罚金刑时,依法予以抵扣;被告人卓嘉棠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号6217931175188392中的人民币49671.93元在执行其罚金刑时,依法予以抵扣),依法按比例退赔本案的被害人(具体详见退赔清单)。继续追缴被告人吴倩犯罪所得人民币57452.12元,追缴被告人吴许先犯罪所得人民币26938.4元,追缴完毕后,依法按比例退赔本案的被害人(具体详见退赔清单)。

十六、被告人郭鑫自有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文博路5号山宜水富家园8座2503的房产一套以及被告人郭鑫用赃款购买的特斯拉车辆一部变现后,依法按比例退赔本案的被害人(具体详见退赔清单);公安机关扣押并随案移送的涉案物品(详见随案移送清单)变现后,依法按比例退赔本案的被害人(具体详见退赔清单);扣押的公司印章、合同、协议书、营业执照等,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联系方式:庄助理,0755-25038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