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303刑初157号
我院立案审理的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泉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因本案涉及的被害人众多,现公告送达(2023)粤0303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泉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许泉声在犯罪金额人民币5390500元的范围内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具体详见退赔清单)。
三、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联系方式:庄助理,0755-25038057